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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量:

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建良好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就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全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政策,着力提高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指导协调,学院具体承办,学生自主择业,教工积极推荐”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祖国需要的地方工作。

第五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非定向毕业生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定向、委托培养协议回原单位就业。

第六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处)、校团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档案馆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政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毕业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等组成。各学院同时设立院级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院团委书记任副主任,并安排一名就业辅导员协助开展学院就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和就业信息上报工作。

(三)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相关课程,从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宣传、择业技巧指导、择业心理调适、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基础训练等各个方面对毕业生进行系统的指导。

(四)负责就业招聘会的组织实施,组织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为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平台。

(五)收集、汇总并发布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

(六)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七)编制、报送和调整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方案。

(八)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组织实施毕业生派遣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调整派遣手续的办理。

(十)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毕业生开展网络招聘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社会需求信息,提出改进就业工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

(十二)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一)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二)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

(三)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审核工作。

(四)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五)负责毕业生政审、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六)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逐步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就业工作的基础条件,要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就业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取得广泛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山西农业大学就业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对年度就业工作考核前五名的学院给予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将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当年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减少下年度招生计划,就业率低于30%的专业停止招生。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的工作程序:

(一)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相关课程;毕业学年开学起,指导各学院通过讲座报告会、班会、咨询会等形式,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明确就业方向和目标;指导各学院举办就业讲座、报告会,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认知能力、择业技巧及求职应聘能力。

(二)9月份,接收学籍部门提交的毕业生生源数据;印制毕业生专业介绍宣传册,及时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三)10月份,指导各学院按规定发放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对所填内容认真审核。

(四)10月至次年6月底,组织协调各学院举办校园招聘会,及时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做好学校就业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及维护工作,方便毕业生网上求职应聘;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工作;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需求情况调查,为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走访用人单位,开拓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11月底,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六)次年5月份,举办各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汇报交流会。

(七)次年6月初,安排全校就业派遣工作。

(八)次年6月中旬,收集和汇总各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九)次年6月底,完成全校就业方案审定工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档案馆及保卫处。

(十)次年7月初,完成首次派遣并将就业报到证移交各学院分发给毕业生本人。

(十一)全年做好毕业生日常调整派遣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程序:

(一)从毕业学年开学起,按照学校安排,举办就业讲座、报告会、咨询会、宣讲会,组织班会,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同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就业咨询和就业帮扶活动,实现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二)10月份,向毕业生发放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并指导毕业生准确填写;协助学籍管理部门做好毕业生生源地确认工作。

(三)10月份至次年6月底,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期间,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工作;开展院企合作,建立、巩固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确保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稳定。

(四)11月份,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资料汇总整理工作,迎接学校就业工作年度考核。

(五)次年6月份,收集毕业生就业派遣相关材料,编制本学院就业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招生就业处审核。

(六)次年7月初,领取首次派遣就业报到证并向毕业生发放;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七)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日常调整派遣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就业流程:

(一)9月份,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就业讲座、报告会,了解各项就业政要求填写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

(二)10月份,配合学院完成生源信息确认策,收集多种就业信息,为求职择业做好充分准备;准备个人简历,按工作。

(三)10月至次年6月底,积极参加校园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或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会,达成就业意向,签订就业协议书;积极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录考试。

(四)次年6月初,将升学录取通知书、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书、择业代理协议等相关派遣材料交回所在学院。

(五)次年7月初,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离校后及时到派遣单位报到。


第四章 校园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各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通过就业网站、微信公众号、QQ、飞信、就业信息海报栏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大型校园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小型专场招聘会可由招生就业处或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举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经学校批准后开展招聘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招聘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在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自制、复印或使用其他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使用学校统一编号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的法律凭证,一般在第四学年的10月,由招生就业处通过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谨防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毕业生与协议书编号实行对应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就业协议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签名、盖章。

(二)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审核、登记、盖章。

(三)招生就业处对学院上报的就业协议书进行登记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业协议生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由招生就业处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采用伪造、欺骗等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当事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在校表现情况、自我鉴定、推荐意见等,其内容的填写要求真实、准确。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各学院审核,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生效。


第六章 大学生就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政策和形势,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和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第三十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咨询辅导、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就业指导中,要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之间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和社会需要。

第三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做好日常性的就业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在求职择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相关课程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选配由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负责。


第七章 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毕业教育是学生在校期间重要的一项教育活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使毕业教育和毕业生离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协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做好毕业教育工作,重点加强毕业生人文精神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教育、成长成才教育、社会适应教育、诚信敬业教育等,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促进毕业生更好地实现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鉴定是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其做出的组织鉴定,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鉴定的各项内容要客观实际、准确无误。


第八章 编制就业方案与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应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按时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就业方案编制的依据为经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毕业生派遣数据库和经招生就业处审鉴登记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就业方案及时进行派遣。首次派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招生就业处办理完毕后通过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发放至毕业生。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党员、团员通过党组织、团组织接转党、团关系。

第三十九条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重要凭证,毕业生拿到就业报到证后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到派遣单位报到。

第四十条  升学(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硕士生考取博士研究生、本科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在学校向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方案前,向所在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升学情况,递交相关材料,同时上缴空白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如果升学的毕业生是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确认升学的,协议内容还应包括当事人双方就同意毕业生读研事宜达成一致的条款。否则,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

第四十二条  如果升学的毕业生在学校向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了就业方案后,提出放弃升学重新选择就业,应提交相关申请以及录取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或取消录取资格证明,经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四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学校可将其档户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派遣回生源地,学生的户籍、档案关系一并迁回,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就业手续。凡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毕业生与生源地以外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仍由学校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于每年6月底或7月初集中办理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四十六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如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自毕业之日起半年内可补办就业报到证,两年内可办理就业报到证明。


第九章 毕业生调整派遣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调整派遣期内,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应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解除原就业协议的相关材料。审核批准后,毕业生可申领就业协议书,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调整派遣期限的规定,凡毕业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其调整派遣手续须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调整派遣事宜。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省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校行字〔201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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