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有关精神,加强和改进学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提高和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强调职业在人生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通过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激发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自主意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促使大学生理性地规划自身未来的发展,并努力在学习过程中自觉地提高就业能力和生涯管理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作为本科生的公共必修课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两门课,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教高厅〔2007〕7号)组织教学内容。
第四条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主要讲授职业对个体生活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职业生涯规划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思路、大学生活与未来职业生涯的关系、影响职业生涯发展的因素、职业发展目标形成、职业发展决策、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需要的技能等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地完成职业发展任务的态度和能力,正确地设计与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道路。
第五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主要讲授就业政策、大学生求职准备与能力提升、大学生求职礼仪与笔试面试、大学生就业流程与权益保护、大学生入职调试与职场生存、大学生职业发展及自主创业等内容,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择业观,掌握求职择业和职业发展的技能技巧,引导学生顺利适应生涯角色的转换,为顺利就业和职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要结合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教学中可使用课堂讲授、调查讨论、案例分析、使用测评工具、个人经验分析、职场人物访谈、团队训练、模拟面试、面试录像、实习见习等方式。
第七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设置最低课时,结合学生的成长规律,在低年级开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高年级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
第八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考核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突出对学生在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实际形成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可采取考试或考察的形式,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要按时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主讲教师由长期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生涯规划师资格证书等资质的同志担任,也可从专业教师中选拔。
第十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和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共同负责。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负责组织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开展教学研究、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开展课程教学的检查和指导,教学工作量审定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和考核安排、教学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现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增强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的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活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用人单位建立广泛稳定的联系,努力为学生提供职业实践的环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内容,可根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的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校行字〔201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