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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昆虫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量:

山西昆虫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山西昆虫学会

英文译名:The 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Shanxi Province

缩 写:ESSX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山西昆虫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山西省昆虫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学会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山西省广大昆虫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科教兴国,促进学科发展与繁荣,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昆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协作”、“创新”的精神;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受中国昆虫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山西农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昆虫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山西省昆虫学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昆虫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推广先进技术,服务三农,兴晋富民,发展地方经济;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昆虫学的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对山西省有关昆虫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提出建议;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昆虫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等的编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

(八)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反映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为本学会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昆虫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或自学成材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个人。

(五)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教学、科研、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昆虫学工作者;

(七)荣誉会员: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并热心参加或支持本学会活动的国内外昆虫学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信息;

(六)要求本学会协助开展培训工作;

(七)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山西昆虫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学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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